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