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