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者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区域和单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者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