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