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