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