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从事畜牧业活动和蔬菜、水果、花卉等种植经营活动;

(四)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养殖活动;

(五)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