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