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