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由设置单位向渡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一)城市渡口由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

(二)专用渡口、乡村渡口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跨县(市、区)和跨设区的市渡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批准,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