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凡发生重大渡运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有渎职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海事管理人员以至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