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渡口管理法规,维护渡运秩序成绩显著的;(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三)避免发生渡运事故的;(四)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