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适航期限、渡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

(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

(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