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的职责:(一)根据渡口设置单位的申请,对渡船进行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适航期限、渡运区域,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二)办理机动渡船机驾人员的考试发证;(三)协同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检查,纠正渡运违章行为;(五)在执行任务时,严守法纪,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