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渡口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实施渡口管理法规,督促并帮助所属渡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拟订、上报和组织实施渡口发展规划和船舶更新改造计划;

(三)加强对人民群众和渡工的宣传教育,经常进行渡口安全检查,严防发生渡运事故;

(四)对非机动渡船的渡工考评发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