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渡口设置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渡运安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宣传、教育、奖惩制度。实行承包经营的,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责任;

(二)按规定人数配备渡工并保持渡工队伍的稳定,在农忙、集市、节假日等过渡人员比较集中时,负责安排增开渡船的班次,组织专人维持渡运秩序;

(三)严格遵守核定的装载定额和适航期限,及时修理更新渡船和负责码头、候渡设施的建设;

(四)发生渡运事故,应积极援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