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渡运时不得在渡口码头上洗涤,禁止在渡口码头上下游各五十米(支流小河上下游各三十米)范围内游泳、停泊船只排筏、下网捕鱼或其他有碍渡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