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一)船舶垃圾;(二)生活污水;(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港口、码头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