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禁止向胶州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

(一)船舶垃圾;

(二)生活污水;

(三)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

(四)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

港口、码头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吞吐能力、装卸货物种类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