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海、填海;

(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

(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

(四)建设人工鱼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