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不履行保护区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保护区管理机构在保护区内违反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