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并接受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建设、农业、商务、交通、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