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企业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按照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