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