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不保存原始记录或者伪造原始记录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