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企业降低消耗,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