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掌握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知识以及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