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组织编制本市清洁生产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清洁生产指南鼓励的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和支持。项目采用清洁生产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以原有固定资产折旧率为基数提高百分之三十。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