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