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限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购买其指定的排气污染防治产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