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向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举报联合处理制度。举报者要求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的,处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