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环保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环保社会监督员上岗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法律和环保专业知识培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