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二)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四)擅自将行政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并收费的;(五)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收费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办理的;(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