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