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