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