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