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发生改制、拍卖等资产与产权变动或者依法破产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的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交由原中方保存或者向当地国家档案馆移交。外资企业终止、解散后档案的处置,依照国家有关外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