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分别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