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