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