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