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