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予以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