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予以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