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设施,包括:

(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

(二)污染物排放计量仪器和监测采样装置;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控装置;

(四)各类环境保护标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装置、设备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