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