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