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准:(一)符合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要求;(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