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批准:

(一)符合国家、地方环境准入要求;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程序;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