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