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