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