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